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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北初字第01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北初字第01396号原告孟某某,女,1969年5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王某某,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原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 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红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