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王立祥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620号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成。委托代理人姚莹莹。委托代理人贾忱。被告王立祥。委托代理人唐杭军,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立祥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林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莹莹,被告王立祥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杭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4月12日,在原告居间撮合下,就被告求购的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X弄XXX号XXX室(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买卖事宜,与案外人王某成功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依据法律规定,原告已居间成功,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佣金人民币4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但被告一直未予支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其合法权益,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给付居间报酬40,000元;二、被告向原告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被告逾期未付款日万分之五计算)。审理中,原告向法院撤回了上述第二项诉讼请求。被告王立祥辩称,原告在与被告仅见了两次面的情况下就要求被告给付40,000元的居间报酬,数额高昂,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2日,案外人王某(出售方,甲方)与被告王立祥(买受方,乙方)在原告(居间方,丙方)的居间介绍下,三方共同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协议约定乙方以2,060,000元向甲方购买涉案房屋。同日,案外人王某(出售方,甲方)与被告(买受方,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方以2,060,000元的价格向甲方受让涉案房屋,乙方应于签订示范合同并申请办理公证手续后当日向甲方支付首付1,550,000元,乙方以贷款方式向甲方支付500,000元,余款10,000元于2015年3月30日前付清。甲方于2014年12月1日前配合乙方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并于2015年3月30日前向乙方交付房屋。合同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同日,原告(签约乙方)与被告(签约甲方)签订《佣金确认书》一份,双方约定甲方经乙方居间介绍,与交易相对方进行涉案房屋的买卖,现甲、乙双方经协商确认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计40,000元。此款,乙方应于《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时支付。2014年5月7日,案外人王某(出卖方、甲方)与被告(买受方、乙方)签订《解约协议》,协议约定双方于2014年4月12日在原告的居间介绍下就涉案房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及《房屋买卖合同》,且甲方已经收受乙方支付的定金计叁万元。现由于乙方明确表示不再继续购买涉案房屋,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意见:一、乙方违约,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居间协议及《房屋买卖合同》解除;二、乙方同意甲方将已收执的定金计叁万元不予返还。另查明,2014年4月16日,涉案房屋的产权人为案外人王某。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房屋买卖合同》、《佣金确认书》、《解约协议》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如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佣金确认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作为居间人,促成被告与案外人王某签订了涉案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完成了主要的居间义务,鉴此,被告理应按约向原告支付居间报酬。当然,考虑到房产交易居间中,按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商业惯例,居间方在促成委托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后,尚需协助买卖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房屋交接等交易手续。鉴于涉案的房屋交易未完成,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后续服务,本院结合上述因素,并考虑到原告未能为被告提供完整服务的原因系被告违约所致,酌定被告应向原告给付的居间报酬为16,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立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居间报酬人民币1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王立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