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执字第2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英贵与赵祖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英贵,赵祖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250-1号申请执行人:陈英贵。被执行人:赵祖悦。本院在执行陈英贵申请执行赵祖悦关于民间借贷一案,本院经穷尽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全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全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该案件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需要再继续进行查封、冻结申请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继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文审判员 胡秧生审判员 卢志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