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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张某甲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周刑初字第27号公诉机关周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1954年4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汉族,小学文化,住周宁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3月29日被周宁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4年4月17日由周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3��2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周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公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俊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3月至2013年3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周宁县其家中非法经营“六合彩”,先后收受彭某甲、叶某某、彭某乙、阮某某等人“六合彩”投注款达人民币114875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向周宁县公安局退出人民币37000元。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属实。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甲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赔率为特码41倍、生肖10倍,共收受投注款114875元,预期可获利18755元。本案在审理过���中,被告人张某甲向本院退出投注款人民币40000元;周宁县司法局出具审前社会调查报告,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乙、宋某某、张某甲、彭某甲、叶某某、彭某乙、阮某某、阙某某、杨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傅某某证言,周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搜查笔录、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证明,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被告人张某甲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六合彩”,数额达人民币114875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退出部分投注款,可予酌情从轻处罚。周宁县司法局七步司法所出具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认为被告人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综上,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某甲退出的收注款人民币77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某甲的收注款人民币3787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徐妙先人民陪审员  郑玉玲人民陪审员  陈仲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肖文龙附: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关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