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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韦建环与潘田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建环,潘田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法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韦建环。被执行人潘田送。本院在执行韦建环申请执行潘田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的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的,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寿忠审 判 员  王 宇审 判 员  莫奇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唐作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