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黄金德等3人与永兴县富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德,黄运亲,刘晓斐,永兴县富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黄金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申请执行人黄运亲,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申请执行人刘晓斐,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被执行人永兴县富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国荣,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黄金德、黄运亲、刘晓斐与被执行人永兴县富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2014)郴民一终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黄金德、黄运亲、刘晓斐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永兴县富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手段,现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5)永执字第1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琳审判员 曹 钦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东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