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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水民一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水民一初字第429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石志明,融水苗族自治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王某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戈 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盘正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