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法民初字第6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暴国正诉被告谷素平、宗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暴国正,谷素平,宗晓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法民初字第6569号原告暴国正。被告谷素平。被告宗晓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暴国正诉被告谷素平、宗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将借款偿还,原告暴国正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暴国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保全费3750元,由原告暴国正承担。审 判 长 陈富申代理审判员 白翠翠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卫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