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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区祺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区祺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770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灯湖东路12号,注册号:(分)440600000021777。负责人艾东。诉讼代理人叶少桂,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莫文政,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区祺发,男,汉族,1978年6月30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区祺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3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叶少桂、莫文政到庭,被告区祺发经本庭依法传唤未到庭。该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与被告签订《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编号:招银佛个字第201305532)。合同约��,原告向被告提供贷款人民币490000元,贷款期限为1年,贷款利率按国家公布的贷款基准年利率为基础上浮10%,即年利率为6.6%;采取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每月21日为结息日和付息日,被告须于每月结息日和付息日前向指定账户存入本月本息以供原告扣收。如被告逾期还款,原告有权在原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收罚息,且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等均由被告承担。签订上述合同后,原告依照合同的约定于2013年8月19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指定的第三方发放了贷款490000元。上述贷款发放后,经原告贷后检查发现,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依时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认为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息150572.26元(其中本金144530.87元���利息0元,罚息6041.39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5年1月19日,罚息从2015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9.9%计算);2、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752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没有答辩。本院对原告起诉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一:《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本案贷款采用固定利率,利率为基准利率基础上浮10%,即年利率为6.6%,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利率的加收50%。涉案贷款采取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涉案贷款期限为2013年8月16日至2014年8月16日,被告区祺发自2014年8月20日起不再归还贷款本金及罚息,截至2015年4月12日,被告区祺华尚欠原告贷款本金144530.87元,罚息9380.05元,以上合计153910.92元。另查明二:原告为实现债权,已委托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本案债务事宜,原告按照委托代理合同及相关律师收费规定应支付律师费7528元。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的《个人贷款借款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要严格依约履行。根据双方约定,被告区祺发应按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的方式偿还贷款,而被告在贷款到期后未能足额归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区祺发归还借款本金及罚息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双方约定因被告违约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委托了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庭参加本案诉讼,并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证实应付律师费金额为7528元,考虑到该费用必然支出,为节约诉讼成本及诉讼资源,避免诉累,可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经审查,该收费符合广东省相关律师费收费管理办法,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区祺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44530.87元及利息(至2015年4月12日的利息为9380.05元,之后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息9.9%计算)。二、被告区祺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用7528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31元,保全费1311元,合计3042元,由被告区祺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莫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