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瑶民一初字第0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杜丽萍与安徽省金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丽萍,安徽省金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1581号原告:杜丽萍,女,汉族,198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安徽省金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杜丽萍诉被告安徽省金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杜丽萍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丽萍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费用25元,共计50元,由原告杜丽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