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二初字第008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魏孔贤、杨重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魏孔贤,杨重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0843-1号原告: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陆海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文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洁,该公司员工。被告:魏孔贤。被告:杨重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孔贤、杨重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褚玉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娟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