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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汪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494号原告高某甲。法定代理人高某乙。委托代理人陈汉珍。被告汪某。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高某甲诉被告汪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高某甲于2015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甲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高某甲的法定代理人高某乙已预交75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高某甲负担,另50元退给高某乙。审判员孙反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魏梦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