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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初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施纯能与章水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纯能,章水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1238号原告施纯能,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章水庆,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纯能与被告章水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纯能于2015年4月15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施纯能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纯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施纯能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员  徐丽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洪晓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