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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豆豆诉被告周庆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豆豆,周庆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少初字第30号原告李豆豆,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王。委托代理人张海峰,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庆梅,女,198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豆豆诉被告周庆梅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豆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秀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华强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