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初字第1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民初字第1859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德才。被告王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相识,1991年4月4日登记结婚,1992年7月12日婚生一子王某甲,现在沈阳大学就读。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但自原告2009年在外地工作期间,每次回家探亲,被告就开始拒绝与原告同居。自2012年年底原告返回大连至今,被告更是与原告分居,从不过夫妻生活。被告的父母年迈多病,与原告住在一起,均由原告照顾、赡养、送终,而被告却不闻不问,经常夜不归宿,屡劝不禁,不思悔改,变本加厉。被告的行为已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依法承担。被告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主张离婚的理由,缺少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双方的感情并未破裂。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于1991年4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2年7月12日生育一子王某甲。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因生活琐事,原、被告产生矛盾,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一份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上述证据材料业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扶持、营造和谐幸福的家庭婚姻关系。原、被告婚姻存续已逾二十四载,婚姻基础稳定牢靠,现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提交之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无法认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望原、被告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应互相体贴、互相谅解、互相信任、息诉和好。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300元,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加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