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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化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吴三明诉四川广安化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康映辽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三明,四川广安化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康映辽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化民初字第340号原告吴三明,男,生于1965年5月,汉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住广元市昭化区。被告四川广安化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城南。法定代表人熊代辉,经理。被告康映辽,男,生于1976年2月,汉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于2013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三明诉被告四川广安化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康映辽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由被告康映辽承担运输费用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广安化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三明撤回对被告四川广安化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张兴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小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