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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商终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徐明祥与姚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海生,徐明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商终字第4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海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明祥。上诉人姚海生为与被上诉人徐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4)绍越商初字第3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在原审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 欣代理审判员  季璐璐代理审判员  钱丹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银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