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雁江执字第14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饶毅执行魏国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毅,魏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江执字第1446-2号申请执行人饶毅。被执行人魏国。申请执行人饶毅与被执行人魏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雁江民初字第2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饶毅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3)雁江民初字第2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强制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芳审 判 员  许伦康代理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十五日书 记 员  唐宗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