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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陈忠与谭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忠,谭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167号申请执行人陈忠。被执行人谭晖。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江岸民初字第0214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谭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谭晖将位于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特98号吉祥谷一期5栋2单元4层2室的房屋过户至陈忠名下,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特98号吉祥谷一期5栋2单元4层2室的房屋(房屋权证号:岸2013004483)过户至陈忠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