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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齐印与王佳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印,王佳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齐印,男,汉族,个体,住梨树县。被执行人王佳奇,男,汉族,农民,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梨民二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44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佳奇按执行和解协议将执行款30000.00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齐印完毕,余款14000.00元申请执行人齐印自行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梨民二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默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管 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