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洞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欧阳某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洞刑初字第3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阳某某,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3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27日对其变更监视居住。现住家。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以洞检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某某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欧阳某某认罪,且征得被告人欧阳某某的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谢丽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祚麒出庭支持诉讼,被告人欧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指控:1、2010年3月,被告人欧阳某某伙同同案人张某某(已判刑)在洞口县老一中旁的二建公司一民房内开设赌场,利用卜克牌大吃小方式进行赌博。欧阳某某纠集同案人林某乙、林某丙、谢某某(均已判刑)替其看守赌场。在赌博过程中,林某乙负责当“运动员”参与赌博,林某丙、谢某某负责放哨,三人每人每天得工资200元。该赌场开设10余天,欧阳某某和张某某获民币7万余元。2、2010年3月,被告人欧阳某某伙同同案人张某某(已判刑)在洞口县县城洄龙洲一民房内开设赌场,利用卜克牌大吃小方式进行赌博。欧阳某某纠集同案人林某乙、林某丙、谢某某(均已判刑)替其看守赌场。在赌博过程中,林某乙负责当“运动员”参与赌博,林某丙、谢某某负责放哨,三人每人每天得工资200元。该赌场开设20余天,欧阳某某和张某某获民币10万余元。3、2010年4-5月,被告人欧阳某某伙同同案人张某某(已判刑)在洞口县杨柳冲一民房内开设赌场,利用卜克牌大吃小方式进行赌博。欧阳某某纠集同案人林某乙、林某丙、谢某某(均已判刑)替其看守赌场。在赌博过程中,林某乙负责当“运动员”参与赌博,林某丙、谢某某负责放哨,三人每人每天得工资200元。该赌场开设20余天,欧阳某某和张某某获民币15万余元。4、2010年7月,被告人欧阳某某伙同同案人张某某(已判刑)在洞口县交警大队对面一民房内开设赌场,利用卜克牌大吃小方式进行赌博。欧阳某某纠集同案人林某乙、林某丙、谢某某、傅某某(均判刑)替其看守赌场。在赌博过程中,林某乙负责当“运动员”,参与赌博,林某丙、谢某某负责放哨,三人每人每天得工资200元,傅某某每天得工资100元。该赌场开设7左右,欧阳某某和张某某获民币5万余元。综上,被告人欧阳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4次,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7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欧阳某某向洞口县公安局所缴纳赃款2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欧阳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甲、王某某、肖某某的证人证言;同案人张某某、林某乙、谢某某、傅某某、林某丙的供述;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2012)洞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欧阳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欧阳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欧阳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阳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丽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赛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