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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杨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140号原告杨某,女,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幸福乡新强村八组016号。公民身份号码:430623198705176748。被告孟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杨友力人民陪审员  段智娟人民陪审员  肖志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