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执行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余巧榕与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巧榕,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行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余巧榕,女,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曾国雄,总经理。原告陈港权与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13)芗民初字第34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逾期办证系列案件过程中,于2014年5月28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芗城区鑫荣花苑二间店面,该财产目前已报送评估拍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芗执行字第2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基��代理审判员 吴 文 华代理审判员 蔡 志 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原 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