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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洛阳鼎坚热处理加工有限公司与洛阳阳开轴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鼎坚热处理加工有限公司,洛阳阳开轴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68号原告洛阳鼎坚热处理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西马沟村。法定代表人马龙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洛阳阳开轴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阳县丰李镇员庄村。法定代表人张捷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鼎坚热处理加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阳开轴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鼎坚热处理加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鼎坚热处理加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洛阳鼎坚热处理加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