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罗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48号原告罗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欧 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丹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