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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褚某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用于公布)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某某,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267号原告褚某某,女,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方某某,男,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褚某某与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褚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褚某某与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重新和好,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3元,由原告褚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一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洪建辉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