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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0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板桥街道办事处台南社区居委会与潘万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板桥街道办事处台南社区居委会,潘万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577号原告连云港市板桥街道办事处台南社区居委会,住所地:本市连云区板桥安置小区25号楼。负责人张志刚,主任。委托代理人石荣宗,江苏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万胜。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板桥街道办事处台南社区居委会诉被告潘万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市板桥街道办事处台南社区居委会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云港市板桥街道办事处台南社区居委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西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