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民终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林丽华与林长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丽华,林长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莆民终字第5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丽华,女,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长正,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上诉人林丽华因与被上诉人林长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4)秀民初字第5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丽华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丽华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丽华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1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05元,由上诉人林丽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珍寿审 判 员 陈福元代理审判员 许秋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翁丽芬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