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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孙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628号原告孙某。被告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赵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