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坪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任光辉与任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光辉,任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坪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任光辉,女。被执行人任宗林,男。本院依据生效的(2014)高坪民初字第162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任光辉与任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任宗林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任光辉也未能提供任宗林目前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高坪民初字第162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吉小云审 判 员  龙小军代理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