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河民初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邱昌磊与白河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永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昌磊,白河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永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河民初字第00249号原告邱昌磊。被告白河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巴永兵。本院受理的原告邱昌磊与被告白河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永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邱昌磊于2015年4月15日以被告巴永兵外出,地址不详,待被告回白河县后再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白河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永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昌磊以被告巴永兵外出,地址不详,待被告回白河县后再另行起诉,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昌磊撤回对被告白河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永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昌磊负担。审 判 长 李昌顺审 判 员 董荣福人民陪审员 黄良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斯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