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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战力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战力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69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226号。法定代表人刘永平,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战力伟(曾用名战丽伟),男,1974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被执行人战力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三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战力伟给付借款本金319377.16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12769元、案件受理费640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三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邱柯书审 判 员  陈德章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