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一(民)申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朱新民与XX建健康权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新民,XX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申字第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新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建。委托代理人朱学习。再审申请人朱新民因与被申请人XX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新民申请再审称,XX建受伤与其无关,事发当天的验伤单上并未写鼻骨骨折,且司法鉴定结果为XX建因交通事故受伤;起诉书上非XX建本人签名,XX建的代理人一手策划了本次诉讼;一、二审判决支持营养费缺乏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XX建辩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首先,在再审审查中XX建本人到庭,确认提起本次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次,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于2014年9月10日出具了《关于XX建伤残鉴定有关事宜的说明》,确认因工作失误将“XX建因故受伤”写为“XX建因交通事故受伤”,故一、二审判决根据公安卷宗、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认定朱新民的侵权行为与XX建的鼻骨骨折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事实清楚;再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故一、二审判决朱新民赔偿营养费于法有据。据此,朱新民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综上,朱新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新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高中伟代理审判员 包建俊代理审判员 周 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储 姝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