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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城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阳崇善与肖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崇善,肖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城民初字第105号原告:阳崇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崇棱。被告:肖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崇善诉被告肖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行撤回起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崇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盈盈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凡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