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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906号原告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李大富,成海燕,南充市嘉陵区凤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苟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系行使自己正当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林 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雷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