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侯执字第22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程明申请执行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明,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侯执字第2261-1号申请执行人程明。被执行人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晓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第9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12日受理程明申请执行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在中国银行成都青羊支行营业部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9850元扣划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