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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行初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张上海与丰县王沟镇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上海,丰县王沟镇人民政府,周伟,邵长美,王宗俭,韩秀侠,王宗印,张美兰,王宗义,齐敦銮,王景,惠正船,王成军,周一珠,孙影,姜艳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丰行初字第0007号原告张上海,农民。被告丰县王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丰县王沟镇蒋单楼村。法定代表人王文亚,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闫运红,该镇政法委员。委托代理人孙景波,江苏弘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邵长美,农民。委托代理人邵明国,农民。第三人王宗俭,农民。第三人韩秀侠,农民。第三人王宗印,农民。第三人张美兰(王宗祥之妻),农民。第三人王宗义,农民。第三人齐敦銮,农民。第三人王景,农民。第三人惠正船,农民。第三人王成军,职工。委托代理人马巧玲,城镇居民。第三人周一珠,农民。第三人孙影,农民。第三人姜艳国,农民。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伟,江苏弘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上海认为,被告王沟镇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分别颁发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建房许可审批手续涉及其承包地,被告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4月15日原告张上海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上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上海负担。审 判 长  李念鑫代理审判员  李娇娇人民陪审员  吕业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