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采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孙操练与辛振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操练,辛振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采民初字第29号原告孙操练,男,1980年2月20日生。被告辛振伟,男,1985年6月1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操练诉被告辛振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操练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自愿提出,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操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操练负担。审 判 长 赵卫青代理审判员 程晓东人民陪审员 宋志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