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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采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孙操练与辛振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操练,辛振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采民初字第29号原告孙操练,男,1980年2月20日生。被告辛振伟,男,1985年6月1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操练诉被告辛振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操练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自愿提出,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操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操练负担。审 判 长  赵卫青代理审判员  程晓东人民陪审员  宋志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