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2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庄海义诉隋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海义,隋国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2034号原告庄海义,男,蒙古族,33岁,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隋国民,男,汉族,42岁,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庄海义与隋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海义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返还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海义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志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伟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