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中法民二终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王道红与尚庆明、风素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道红,尚庆明,冯素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中法民二终字第000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道红,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敬涛,男,1983年8月25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庆明,男,1969年12月12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素勤,女,1968年6月16日生,汉族。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孙会娟,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道红与被上诉人尚庆明、风素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4)濮民初字第3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道红于2015年4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道红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道红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仍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彦敏代理审判员 王利霞代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袁闪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