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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民一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秦华与许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华,许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一初字第1411号原告:秦华。被告:许传军,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华与被告许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华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华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秦华负担。审 判 长  杨 杰审 判 员  王义江人民陪审员  厉承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