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一初字第01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马家云与安徽蓝港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家云,安徽蓝港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1556号原告:马家云,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安徽蓝港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家云诉被告安徽蓝港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家云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家云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家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4元减半收取667元,由原告马家云负担。审判员 姜文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虞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