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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清典、蔡稽文与被执行人蔡酉群、吴松仁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清典,蔡稽文,蔡酉群,吴松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469号申请执行人蔡清典,男,1934年11月12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蔡稽文,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德化县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蔡蕤彬,女,1971年6月30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蔡酉群,女,1969年4月19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吴松仁,男,1956年12月3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蔡清典、蔡稽文与被执行人蔡酉群、吴松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2万元和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吴松仁在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德化县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已在(2014)德执行字第999号执行一案被冻结,暂不具备提取条件。被执行人吴松仁有工资收入,已在(2015)德执字第60号执行一案被扣留。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1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礼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东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