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425号原告李某甲,女,汉族,45岁,通化市人,无职业,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李某乙,女,汉族,42岁,通化市人,无职业,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李某丙,女,汉族,24岁,通化市人,无职业,现住天津市。被告李某丁,男,汉族,23岁,通化市人,无职业,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慧燕审 判 员 陈雪梅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付佳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