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牡东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张玉洪与孙永龙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洪,孙永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东执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洪。被执行人孙永龙。本院在执行张玉洪与孙永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4)牡东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牧审判员 沈晓明审判员 张晨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