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清(预)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开平大昌铜材有限公司与玉环县荷牌卫浴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清(预)字第3号申请人:开平大昌铜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时永。委托代理人:邓学明,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玉环县荷牌卫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广静。申请人开平大昌铜材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玉环县荷牌卫浴有限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清算为由,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玉环县荷牌卫浴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预立案后,于2015年1月15日通知被申请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被申请人已于同3月28日接到通知。现本院确定的异议期已届满,而被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经审查,本院查明:被申请人玉环县荷牌卫浴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14日,由自然人何爱芝、何碧勇、何广静、赵培兵投资组建。2012年度该公司因未参加年检于2014年1月7日被玉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申请人以其系被申请人的债权人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因此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应予以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对被申请人玉环县荷牌卫浴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苏为赞审 判 员 阮 静人民陪审员 郑风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钟婉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