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梁新春申请东昌区金厂镇夹皮沟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新春,通化市东昌区金厂镇夹皮沟村村民委员会,迟同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梁新春被执行人:通化市东昌区金厂镇夹皮沟村村民委员会、迟同和申请执行人梁新春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通化市东昌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4月12日作出的通昌农仲案字(2014)第001号仲裁裁决书。经审查,通化市东昌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4月12日作出的通昌农仲案字(2014)第001号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通化市东昌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4月12日作出的通昌农仲案字(2014)第001号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马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成帛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