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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贡井民一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肖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肖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贡井民一初字第141号原告谢某某,男,汉族,四川省荣县人委托代理人谷潮,自贡市贡井区龙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某某,女,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肖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某撤回本案诉讼。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