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郫民初字第1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四川望江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西安胜唐鼓风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望江风机制造有限公司,西安胜唐鼓风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1433号原告四川望江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法定代表人田树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明泉,。被告西安胜唐鼓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光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望江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胜唐鼓风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望江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望江风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安胜唐鼓风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0元,由原告四川望江风机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耀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