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建伟与河南省周口广播电视台、周口三合广电传媒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及一、二审第三人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厅周口中波转播台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4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建伟,住河南省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周口广播电视台。法定代表人:王海山,该台台长。委托代理人:何俐,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倩,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口三合广电传媒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发光,该公司董事长。一、二审第三人: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厅周口中波转播台。法定代表人:李文,该台台长。再审申请人王建伟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周口广播电视台、周口三合广电传媒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及一、二审第三人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厅周口中波转播台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周民终字第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受理王建伟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发现王建伟申请再审的(2014)周民终字第335号民事判决尚未生效,因此王建伟申请再审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建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保林代理审判员 王卫霞代理审判员 丁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妍润 来自